(2015)宜商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姚义超、费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姚义超,费丽华,江苏融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22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06号。负责人孙国明,该行行长。被告姚义超。被告费丽华。被告江苏融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融达汽车城6幢814、815号。法定代表人王玉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18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姚义超、费丽华、江苏融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 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