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吉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53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子某某,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甘洛县,彝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子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承恩、被告人吉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吉子某某与莫什某乙(已判刑)、吉乃某某(已判刑)、莫什某甲(音、另案处理)、沙莫某某(音、另案处理)相互伙同、共谋盗窃,于2015年5月28日1时许,驾乘川***G10号小型面包车到邛崃市XX镇XX大道“XX盛景”在建工地外,由吉乃某某在外负责望风,莫什某乙、莫什某甲、沙莫某某、吉子某某翻墙进入邛崃市XX镇XX大道“XX盛景”在建工地,用老虎钳剪断并盗走该工地380余米电缆线,后驾车逃逸。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20420元。2015年9月15日凌晨,四川省汉源县公安局民警在汉源县万工乡省道306线挡获被告人吉子某某,吉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被告人作案使用的作案工具川***G10号小型面包车一辆、钳子一把。书证邛崃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本院(2015)邛崃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姜波的陈述,被告人吉子某某及同案人莫什某乙、吉乃某某的供述,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吉子某某及同案人莫什某乙、吉乃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子某某与他人相互伙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吉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子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退赔,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应予追缴。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吉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吉子某某对本院(2015)邛崃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莫什某乙、吉乃某某赔偿被害人20420元中尚未履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对被告人吉子某某、吉乃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霄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