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君道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君道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31号原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被告:山东君道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石秀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君道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君道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388.00元,共计8156.00元,由原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俊功审 判 员 王筱林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