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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许世强、赵正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许世强,赵正福,徐丰如,许邦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37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杨春玲,行长。被执行人许世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正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徐丰如,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许邦理,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被执行人许世强、赵正福、徐丰如、许邦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还款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文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