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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厦门同双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陈苹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同双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陈苹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12号原告厦门同双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莲里129号之10一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930340858。法定代表人彭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加川,男,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苹苹,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同双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苹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同双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同双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苹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同双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刘辉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兴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