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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赵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刑初72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某在辽宁省新民市市内通过微信联系、送货的方式向金某某销售性保健品“香港龙腾”一盒。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赵某销售的“香港龙腾”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某在辽宁省新民市市内通过微信联系,约定与购买者金伟东在新民市中医院门前见面,向金某某销售性保健品“香港龙腾”一盒,并从中获利。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赵某销售的“香港龙腾”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金某某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公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销售未经国家检验许可销售的食品,且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缴纳罚金,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计兴东审 判 员  张红明代理审判员  鄢秋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