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刑初4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工人,住肥西县,被告人程某因本案于2015年08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以肥西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梦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30日凌晨3时1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肥西县消防大队门口附近处,未实行右侧通行确保安全驾驶,在道路左侧撞上被害人周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周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周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死亡。肥西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凌晨3时1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肥西县消防大队门口附近处,未实行右侧通行确保安全驾驶,在道路左侧撞上被害人周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周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周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死亡。肥西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程某停车,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周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周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肥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勘验检查笔录;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能确保安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下车,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周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周某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传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婉青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肥西县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填表人:王传红2016年1月20日案号(2013)皖0123刑初46号案由交通肇事被告人程某简要案情法定刑幅度三年以下确确定基准刑起点刑一年六个月增加的刑罚量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其他情形基准刑18个月调调节基准刑比例类别省法院规定减少基准刑比例本案确定减少比例省法院规定增加基准刑比例本案确定增加比例特定量刑情节自首30%以下20%一般量刑情节赔偿30%以下10%取得谅解20%以下15%自愿认罪量化结果18*(1-45%)=9.9拟宣告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告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备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