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扬州荣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宰某某,王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财保20号申请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久华,扬州市邗江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宰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宰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宰某某所有的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摩骑商住楼1-406室的房屋一套,保全价值22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宰某某所有的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摩骑商住楼1-406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扬房权证公道字第号),保全价值22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赠与、抵押或者设置其他他项权等。案件保全费1620元,由申请人马某某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宽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