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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德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24号罪犯张德海,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德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23日14时许,张德海在北京市昌平区西单商场天通苑购物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内,见金粉玉(女,71岁)将取出的现金放入挎包内,遂尾随金粉玉行至北京市昌平区西单商场天通苑购物中心西门处,趁金粉玉不备,将金放在购物车内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万元及三星牌手机1部。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5元。现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发还被害人。张德海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减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3.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德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