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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代娜与毛德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653号原告代娜,女,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毛德田,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代娜与被告毛德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德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娜诉称,其因呼吸系统疾病于2011年国庆时在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长江农场桂林新村休养,其间被东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徐金红侵权致伤,导致左脚腓骨骨折及大面积韧带撕裂。随后,因为东平镇政府未对原告进行合理补偿,故其以“死而后生2014”的网名在天涯论坛发帖反映情况,而被告因不可告人的原由,以各种污言秽语捏造事实将原告污蔑为自伤致残敲诈勒索东平镇政府的犯罪分子,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当面及在天涯论坛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毛德田未具答辩。原告代娜为证明其诉请,向法院提供:1、天涯论坛网页截图1组,证明被告在网上辱骂原告的事实;2、手机短信截图1组,证明被告一再认为原告精神有问题;3、被告简历1份,证明被告的真实职业与其在网上公布的职业不符。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原告以“死而后生2014”的网名在天涯论坛发表《风华女子被无德致残,上海市东平镇无视中央指示坚持以两百元买断其人生》的主帖,反映其脚部受伤情况及事件处理情况。2015年5月8日起,被告以“maodetian”的网名在该主帖中陆续回帖,回帖内容包括:“被鞋子绊倒,赖上人了?”“傻逼似的,有病不赶紧治。光维权了。现在有那么黑暗?维权不是你说什么就是什么。”“此贴终结,不再看了。马上把门口鞋收回家。太危险了。”“我是山东青岛胶州的一个路人网民,当不起上海人。发表点不同意见,看看一群疯狗。”“我说的是事实,不是胡搅蛮缠,你们有证据,直接到法院执行啊。我只是拆穿了你们想利用网络暴力逼迫(所谓肇事者)就范,这个不就是你们的目的吗?就范的结果就是赔付金额咯。这个有什么的。我可以随时公布身份,等待你们的律师函!”“今天马甲们没出现,我去翻看了楼主几个帖子。我不知道楼主是自己一个人开这么多马甲呢,还是有朋友一起。如果有朋友一起的,那么几个人连给楼主看脚的钱都不够?3年了,楼主治疗也仅仅才花了1万多?”“到处破绽百出,承认没有证据,那还怎么弄?一大推证据晒出来,还坚称放在她楼梯上的鞋子把她摔了,楼梯是公众的,还她的?鞋子能把人摔了?眼睛干嘛去了,我觉得哪种逻辑都说不通,就这破事,还怎么让人赔偿人生?自己一直是个病秧子,找个借口罢了。”“我也不能忍了,艹你妹的。开口闭口狗的,主人的,你没刷牙么?你个瘠薄贱(穷)货(比),自己来天涯找支持,有本事你别发啊!!!!!(艹)发(你)了(妈)还不让别人说,你算哪根葱!我还真希望东平镇的人来把你这条疯狗牵走,有本事你下次去东平镇带几个照片来!看看是不是你真敢去东平镇!还有,你随便找个东平镇政府的联系方式留下,我还真想去问问,到底怎么回事?留下东平镇的练习(原文如此)方式,派出所的也算!!!”“气急之百度了上海东平镇的政府电话021-XXXX****,一位不是负责稳定的工作人员接了电话,我简单描述了一下事情,对方确实知道有这么个人!叫什么雅,因为不是具体责任这个事情的,也不了解详细。大体信息如下:1.政府方面一直在努力解决一些问题,但是目前楼主的所有信息都是保密!2.联系过四川楼主母亲,政府方面告之其母与楼主已经断绝联系。3.联系到楼主父母离异,现在楼主举目无亲,确实可怜。4.政府人员有暗示楼主精神方面问题,劝我不要跟精神病人一般见识!此贴终结!楼主非正常人类,我也是醉了,自己傻到跟一个精神病人在帖子里回复这么多!”“上海东平镇的政府电话021-XXXX****。大家不要听楼主瞎瘠薄扯淡了,有疑问可以咨询以上电话!鉴于楼主精神问题,不要再回复了。”“劝另外几个网友,让他们自己玩吧,别跟神经病纠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其名誉权,故于2015年11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屏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原告所发主帖中宣称原告精神有问题,并使用带有贬义的形容词语辱骂原告,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因被告已停止在原告的主帖中回复,故本院不再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形式以被告在天涯论坛发帖为准,书面赔礼道歉的具体内容由法院审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德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娜书面赔礼道歉(形式为在天涯论坛发布书面赔礼道歉的主帖,主帖内容由法院审定);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代娜已预交),由被告毛德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