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甲。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1月骗取结婚登记,生育三女。因结婚年龄小,草率结婚,没有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被告又不顾家,不尽义务,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次女随被告一起生活,小女随原告一起生活。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书,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经过登记,属合法婚姻。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被告身份、生育女儿情况。被告辩称:我们之间感情一度很好。今年我未外出务工,家庭收入减少后,我们为此有过争吵,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对原告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一起务工时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三女,长女刘某乙生于1995年,现已成人,在外务工;次女刘某丙生于2005年;小女刘某丁生于2011年。自原告回家开店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因被告未外出务工,在瑞昌又未找到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双方闹矛盾更甚,原告为此起诉离婚。本院认为,虽然原告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骗取结婚证的行为违法,但原被告婚姻持续二十年,其婚姻关系自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开始发生效力,因此原告的起诉应按离婚处理。鉴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生育多女,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仅仅为家庭琐事争吵,闹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希望,为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成长和家庭和睦幸福,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