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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马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405号罪犯马斌、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黄陵县仓村乡南河寨*组***号。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罚金10000元已缴纳1000元)附;(该犯家庭成员3人,家庭月总收入600元,年总收入7200元,平房一间,父母年纪已大,家庭贫困没有能力缴纳完罚金,黄陵县民政局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一份)于2013年10月1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马斌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