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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素阁、张志军,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判令婚生子刘承烨的抚养权归其所有。2015年9月30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代理审判员  郭 艳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