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鄢燕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鄢燕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盛晓江,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鄢燕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鄢燕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鄢燕辉已归还全部透支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债务已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贾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