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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刑更字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陆玉刚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刑更字28号罪犯陆玉刚,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3年8月22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黎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玉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1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情况有《减刑建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玉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慧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向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