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伟芹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60号申请人张伟芹,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宿艺,女,200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张伟芹,系宿艺的母亲。申请人宿介昌,男,193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徐桂菊,女,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伟芹、宿艺、宿介昌、徐桂菊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伟芹、宿艺、宿介昌、徐桂菊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张伟芹名下的房屋、车库:坐落于莱州市城区崇文街文馨佳园2幢3-502室,28号储藏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35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2011)第5021号】;坐落于莱州市城区崇文街文馨佳园2幢9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35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2011)第5024号】,由甲方张伟芹、宿艺共同继承,归甲方张伟芹、宿艺共同共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