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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董永福与狄国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福,狄国臣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40号原告董永福,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被告狄国臣,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福诉被告狄国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董永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路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