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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4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97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张某甲妹妹。委托代理人郑美玲,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