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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丛学娣体育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丛学娣体育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541号原告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柳东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光宇,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丛学娣体育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捍东。被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君,女。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丛学娣体育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上海丛学娣体育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丛学娣体育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