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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公催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上海裕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裕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公催字第36号申请人上海裕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峰,总经理。申请人上海裕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称因不慎将票号为31300052/23836865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上海裕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书面申请称涉案承兑汇票已被人捡到送回该公司,申请终止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6元,由申请人上海裕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