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公催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上海裕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裕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公催字第36号申请人上海裕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峰,总经理。申请人上海裕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称因不慎将票号为31300052/23836865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上海裕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书面申请称涉案承兑汇票已被人捡到送回该公司,申请终止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6元,由申请人上海裕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