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其与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杨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大源路16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陈国冕,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其。上诉人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三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叶雅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