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茂琦、杨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茂琦,杨芳,胡凤芳,胡银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70号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增浩。委托代理人:刘琦。委托代理人:郑心心。被告:朱茂琦。被告:杨芳。被告:胡凤芳。被告:胡银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茂琦、杨芳、胡凤芳、胡银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尔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建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