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820号原告杨某甲,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大同桥镇。委托代理人丁利民,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乡。委托代理人张孟东,攸县黄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孟东,攸县黄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皮跃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利民、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孟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2012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儿子杨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打原告。2014年2月、12月,原告两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离。原、被告从2014年3月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男孩杨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杨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原告曾由2014年2月、12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离的事实;3、毕业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大同桥蓓蕾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告杨某甲从事幼儿教育相关工作,并有相应资质,现供职于攸县蓓蕾幼儿园,原告更有利于抚养婚生男孩杨某乙的事实。被告李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男孩杨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李某为支持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明1份,拟证明婚生男孩杨某乙自出生后仅由原告哺乳3个月,后一直由被告抚养的事实。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证据1、2、3均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且被告均无异议,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即证明1份,因原告对此有异议,且无相关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儿子杨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2月、12月,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均经法院判决不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淡薄,故原告再次以夫妻关系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前了解不够,且因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存在分居现象,夫妻关系日渐淡薄。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由此可以综合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婚生男孩杨某乙由谁抚养更为适宜?本院现作如下分析:1.婚生小孩现年2岁6个月(××××年××月××日出生),属于婴幼儿成长时期;2.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有固定的工作(从事幼师工作),有稳定的生活来源;3.从2014年5月起,被告与婚生男孩分离两地,长期以往会造成父母与孩子的隔阂,且现被告在攸县县城租房居住,没有固定的住所。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出发,由原告抚养小孩为宜。庭审中,原告自愿负担小孩的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由原告抚养小孩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直接抚养,原告自愿负担小孩的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用及医药费),被告李某有探望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皮跃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