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吕洋春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洋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83号罪犯吕洋春(又名吕同春),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5)枣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洋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民事赔偿人民币113062元。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5)鲁刑一终字第4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执字第1052号刑事��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洋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洋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洋春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吕洋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洋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