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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永兵与天津华迪佳家具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兵,天津华迪佳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兵。被执行人天津华迪佳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郎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家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兵与被执行人天津华迪佳家具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裁字(2015)第0005号仲裁调裁决书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不经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家加、执行董事王群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