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继涛与彭连昌、彭传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涛,彭连昌,彭传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42号之一原告王继涛,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彭连昌,男,1955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彭传振,男,1983年3月20日生,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涛诉被告彭连昌、彭传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5000元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150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