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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谢保英与陈天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保英,陈天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财保8号申请人:谢保英,女,俄罗斯族。委托代理人:陈艳翡,女,俄罗斯族。被申请人:陈天虎,男,汉族。申请人谢保英因被申请人陈天虎于2015年4月20日在申请人谢保英处赊欠农资款本息共计7332元未偿还为由,申请人谢保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天虎在沙湾农商银行老沙湾支行账户存款10000元冻结;申请人谢保英以其在沙湾农商银行老沙湾支行账号为中存款1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天虎在沙湾农商银行老沙湾支行账户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申请人谢保英在沙湾农商银行老沙湾支行账号为中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蔚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