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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长葛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长葛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长葛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葛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307455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长葛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三、被执行人长葛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2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