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鞠峰与徐卫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峰,徐卫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鞠峰。委托代理人常建明(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峰与被告徐卫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海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