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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鞠峰与徐卫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峰,徐卫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鞠峰。委托代理人常建明(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峰与被告徐卫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海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