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永文与被告王欣欣、王承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文,王欣欣,王承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66号原告金永文。被告王欣欣。被告王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文诉被告王欣欣、王承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丽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