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麦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986号原告:麦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466。被告:何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612。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麦某负担(原告麦某已预交)。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鑫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