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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惠珍与石志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珍,石志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02号原告王惠珍,女,1936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志广,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原告王惠珍诉被告石志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惠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志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珍撤回对被告石志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惠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