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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亚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36号罪犯李亚军,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邑县郑家镇李家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以(2011)咸秦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系主犯、累犯。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9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亚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亚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亚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亚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