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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程强与黄玉平、房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强,黄玉平,房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296号申请执行人程强。被执行人黄玉平。被执行人房文华。程强与黄玉平、房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黄玉平、房文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程强借款70000元,并支付程强违约金11184.66元。并负担诉讼费950元。因黄玉平、房文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程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82134.66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本院依法查封太仓经济开发区陆渡山茶花服装厂(被执行人房文华系该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设备后,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查封设备,除上述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清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