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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13000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苏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俊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