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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7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莉晴与被告赖国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晴,赖国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443号原告王莉晴,女。委托代理人陈瑜,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国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晴与被告赖国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晴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莉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莉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莉晴负担。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伟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