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15号原告:石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存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