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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15号原告:石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存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