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牟远林与苏州格林曼森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远林,苏州格林曼森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205-1号申请执行人牟远林。被执行人苏州格林曼森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支英街133号。法定代表人阮永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牟远林与被执行人苏州格林曼森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字(2012)第57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苏州格林曼森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牟远林工资3242元。因苏州格林曼森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牟远林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242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苏州高新区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在执行立案前,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WC67Y液压板料折弯机一台、QC12Y液压摆式剪板机一台、J21S开式固定压力机一台。本院依法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但无人预交评估费(拍卖成功后,评估费优先支付),导致评估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交纳评估费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迄今尚未妥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局查询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机器设备等财产,但因申请人未交纳评估费,致使评估程序无法进行。除此之外,本院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字(2012)第570号仲裁裁决书涉及牟远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蒋征宇执行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