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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埠后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军,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埠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军。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埠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埠后村。法定代表人:李永超,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王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埠后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