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执民字第5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浙XX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浙XX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11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被执行人浙XX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93068-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003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XX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XX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XX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XX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81×××27的存款人民币107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