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门印章诉被告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苑二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印章,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苑二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门印章,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赤义海,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岸华岳路北侧上河时代广场C座1309号。法定代表人牛英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帅,山西峰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二好,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门印章诉被告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苑二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门印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银行23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门印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相文飞温砚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