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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32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吴XX、江西省中瑞威登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江西省中瑞威登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32之1号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78年7月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工,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瑞威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55352832-3。法定代表人温秀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XX与江西省中瑞威登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瑞威登实业有限公司已将(2015)抚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第一期标的款人民币53910.5元支付至本院标的款账户,申请执行人吴XX已于2016年1月13日领取了该款项,且(2015)抚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第二期标的款人民币15000元亦向申请执行人吴XX支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助理审判员  陈旭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