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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朱旭与范雅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旭,范雅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朱旭,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包常锁,内蒙古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雅洁,女,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朱旭诉被告范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旭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万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2016年1月份起每月提取范雅洁的工资收入1000元,至额满604900元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云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