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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徐史爱,江山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叶 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哲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