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徐史爱,江山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叶 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哲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