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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莫承福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1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承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11号原告:莫承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刘东。委托代理人:蔡小奋、温德康,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承福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承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承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莫承福负担。审 判 长  陆亮亮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粤黎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嘉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