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莫承福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1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承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11号原告:莫承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刘东。委托代理人:蔡小奋、温德康,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承福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承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承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莫承福负担。审 判 长 陆亮亮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粤黎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嘉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