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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孔元文因与被上诉人栗智、原审被告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元文,栗智,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元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智。原审被告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元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孔元文因与被上诉人栗智、原审被告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审 判 员  季学勇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