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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薇、李加顺、吴官、万兴甫与夏光武、王学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薇,李加顺,吴官,万兴甫,夏光武,王学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62号原告陈薇,女,29岁。委托代理人杨树君。原告李加顺,男,38岁。原告吴官,女,45岁。原告万兴甫,男,61岁。被告夏光武,男,64岁。被告王学咏,女,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薇、李加顺、吴官、万兴甫与被告夏光武、王学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薇、李加顺、吴官、万兴甫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薇、李加顺、吴官、万兴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薇、李加顺、吴官、万兴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薇、李加顺、吴官、万兴甫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利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