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甄巧灵诉姚志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45号原告甄某某,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姚某某,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晓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