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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翠兰、李加顺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翠兰,李加顺,李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胡翠兰。申请人李加顺。被申请人李珍。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胡翠兰、李加顺要求宣告李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翠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李加顺称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系父子关系,三人居住在扬州市文峰南路1号3幢204室。被申请人2013年3月12日离家出走,两申请人至今不知申请人下落。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给两申请人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李珍,男,1987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原住扬州市文峰南路1号3幢204室,系申请人胡翠兰和李加顺的儿子,自2013年3月12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珍自2013年3月12日起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申请人胡翠兰、李加顺作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在法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限届满后,李珍本人未出现,也无人告知法院李珍的下落。申请人申请宣告李珍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珍为失踪人;二、指定胡翠兰、李加顺为失踪人李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 玮人民陪审员  阙慰冰人民陪审员  蒋凌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