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盐城蓝多特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盐城某某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484号原告邵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金良,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某某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新军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盐城某某原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文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被告单位因工受伤,凭与被告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要求赔偿款项,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应先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原告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本院起诉,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退回原告邵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文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欢欢 关注公众号“”